詳解
題目甲向乙承租A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99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A地以60萬元出售予丙,並於101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60萬元購買,僅欲以50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A地價格上漲3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考耕地承租人先買權與權利失效。甲已確知買賣條件並明示不買,又長期承認新所有人,數年後才依舊價格主張先買權,違反誠信,屬權利失效,答案 D。
(A)錯誤
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第 104 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148 條
通知方式雖未用書面,但已有證據證明甲明確知悉條件並表示不買,不能以未書面通知為由主張先買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
(B)錯誤
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民法 第 460 條之 1 條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民法 第 426 條之 2 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148 條
民法第460條之1準用第426條之2,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但甲已確知條件並明示不買,數年後地價上漲才依舊價主張,違反誠信而屬權利失效,不能以乙未書面通知為由主張先買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
(C)錯誤
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條文是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選項寫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D)正確
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第 104 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148 條
有證據證明已通知;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承認租賃移轉並向丙付租,數年後地價上漲才依舊價主張先買,違反誠信,屬權利失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