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徵收的效力。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不是等到登記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時,答案 D。
(A)正確
甲出賣A地於乙,但A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A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 第 225 條
甲出賣後土地被徵收,甲對乙的移轉義務因不可歸責而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將徵收定性為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再套代償請求權
(B)正確
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A地被徵收,該徵收補償金仍為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民法 第 828 條
徵收補償金是原公同共有土地的代替物,仍依原公同關係歸甲、乙公同共有。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代位物歸屬屬學說推論
(C)正確
甲將其A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後A地被徵收,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A地的代位物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881 條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民法 第 881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民法 第 881 條之 17 條
依第881條之17,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規定(第881條不在除外之列)。土地被徵收,抵押物滅失而抵押人得受補償,補償金為代位物,抵押權人就此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須套事實推論
(D)錯誤
甲的A地被徵收,於A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A地所有權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選項寫登記於需用土地人時喪失。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