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公告地價是申報地價、課地價稅的基礎;公告土地現值是申報移轉現值、課土地增值稅的基礎,答案 A。
修法提醒: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於民國106年修正(增訂地價稅因公告地價調整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第1項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地價稅按申報地價課徵,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為基準(未申報以公告地價80%計);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合併規定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兩套制度的條文推論
(B)錯誤
公告地價每年公告1次,公告土地現值每3年公告1次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條文是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選項寫公告土地現值每3年公告1次。
(C)錯誤
公告地價比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依地價動態調查評定,作為移轉課稅基礎,通常比公告地價更接近市價;選項說反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兩者與市價差距屬實務觀察,條文未規定
(D)錯誤
公告地價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條文是土地現值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選項寫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