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考照價收買時機。土地所有權人認標準地價過高、不能在百分之二十內增減申報時,得聲請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答案 C。
修法提醒: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第2項所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責事項,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加徵荒地稅滿三年得照價收買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條文是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選項寫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
(B)錯誤
荒地限期使用並經加徵荒地稅滿2年後仍不使用者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之 1 條
條文是加徵荒地稅滿三年,選項寫滿2年。
(C)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價收買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 土地法 第 156 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土地法 第 15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限期1年未出售或使用者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土地法 第 29 條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土地法 第 29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條文是逾期得依本法徵收或通知二年內出售,選項寫限期1年未出售照價收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