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40 題
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480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何?
官方答案:B
詳解
題目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480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何?
考特留分計算。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1/2,兄、妹各 1/4;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 1/3,丁特留分=480×1/4×1/3=40 萬元,B 是答案。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與目前施行中的民法第 1223 條都規定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的第 1223 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施行後丁沒有特留分。
(A)不是答案
6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60 萬元是 480×1/4×1/2,誤用二分之一比例;兄弟姊妹特留分是應繼分三分之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特留分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
(B)是答案
4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乙應繼分 1/2;丙、丁平分其餘 1/2,各 1/4。丁特留分=應繼分 1/4×1/3=1/12,480×1/12=4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特留分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
(C)不是答案
3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30 萬元不符合任何正確計算;正確為 480×1/4×1/3=4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特留分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
(D)不是答案
2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20 萬元是誤以 1/8 應繼分計算;丙丁各應繼分 1/4,丁特留分為 4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特留分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