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以其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後,復以同一土地之一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之普通地上權的效力如何?
考不動產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併存。後設定的物權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的物權;丙的地上權不妨害乙的不動產役權時有效,C 正確。
(A)錯誤
當然無效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 第 851 條之 1 條
條文是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選項寫當然無效。
(B)錯誤
當然有效、且其效力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 第 851 條之 1 條
條文是其後設定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選項寫丙之地上權效力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C)正確
無妨害乙之不動產役權時,當然有效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 第 851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丙之地上權無妨害乙之不動產役權=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D)錯誤
乙、丙各自之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之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 第 851 條之 1 條
條文是後設定者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選項寫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