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2 題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104年9月28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104年10月10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104年11月1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104年9月28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104年10月10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104年11月1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考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乙無權出賣甲的筆,丙未受交付,丁善意受讓並受交付,依第 948 條取得所有權,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甲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48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18 條
丁在 104 年 10 月 10 日已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甲於其後死亡時已不是所有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各次處分的時間、受讓人善意與否,結合善意受讓與無權處分規定判斷
(B)不是答案
乙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48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 第 1148 條
丁於104年10月10日善意受讓並受交付,依第948條、第801條取得該筆所有權;甲於104年11月1日死亡時,該筆已不是甲的財產,不在第1148條第1項乙承受的權利範圍內,乙沒有可繼承的所有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各次處分的時間、受讓人善意與否,結合善意受讓與無權處分規定判斷
(D)是答案
丁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48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 第 1148 條
丁不知乙無權處分而受讓占有,依第 948 條受保護、依第 801 條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取得所有權。甲於 11 月 1 日死亡時,筆已不是甲的財產,乙依第 1148 條無從繼承其所有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各次處分的時間、受讓人善意與否,結合善意受讓與繼承規定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