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有A車一輛借乙使用,乙因滑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丙酒駕闖紅燈之B車相撞,乙重傷,A車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保險金不適用損益相抵,乙丙對 A 車損害構成共同侵權;考選部公告答 A、B 或 AB 均給分。
(A)正確
甲若向丙請求A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A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民法 第 216 條之 1 條
保險金是甲支付保費所得的對價,不是因侵權行為所受的利益,丙不得主張損益相抵扣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保險金不適用損益相抵,屬實務見解
(B)正確
乙及丙對A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5 條
乙未注意車前狀況、丙酒駕闖紅燈,都有過失,共同造成 A 車全毀,實務採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說,乙丙對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乙丙行為是否構成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C)錯誤
乙母可向丙請求精神慰藉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 194 條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 第 195 條
乙重傷但未死亡,乙母不適用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須侵害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題目未見此情形,不得當然請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父母對重傷子女能否請求慰撫金,須判斷身分法益侵害是否情節重大,屬實務見解
(D)錯誤
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不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 第 217 條
條文是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選項寫丙不得主張乙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