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4 題
甲賣A屋給乙,尚未移轉交付,嗣後A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失火滅失,然甲對A屋投有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賣A屋給乙,尚未移轉交付,嗣後A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失火滅失,然甲對A屋投有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嗣後給付不能。締約後房屋因第三人過失滅失,是嗣後不能,契約不因此無效,只發生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等效果,B 錯誤,是答案。
(A)正確
甲得主張免給付義務,乙亦得主張免對待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6 條
事實對應:A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滅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
(B)錯誤
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民法 第 246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第 246 條契約無效只適用於訂約時已不能的自始不能;本題締約後才滅失,是嗣後不能,依第 225、266 條處理,契約不因此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的效果
(C)正確
乙得履行對待給付後,請求甲讓與對失火肇事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6 條
乙依第 225 條第 2 項請求甲讓與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等於享受甲給付的替代利益,須仍為對待給付,不再主張第 266 條免對待給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代償請求權與對待給付的關係,屬學說見解
(D)正確
乙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甲交付保險金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 第 225 條
實務認為給付標的物滅失後債務人取得的保險金,屬因給付不能事由所受領的賠償物,買受人得依第 225 條第 2 項請求交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保險金是否屬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利益,屬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