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2 題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予丙。下列何者會使此債權讓與無效?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予丙。下列何者會使此債權讓與無效?
考債權讓與的限制。維持生活所必須的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禁止扣押,依第 294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讓與,讓與無效,D 是答案。
修法提醒: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於民國 107 年修正,增訂生活所必需數額的計算基準,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但丙為善意之情形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民法 第 294 條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事實對應: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但丙為善意=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B)不是答案
甲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予丙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民法 第 296 條
交付證明債權文件是讓與人對受讓人的義務,不是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未交付不使讓與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交付證明文件是讓與人的附隨義務,須推論其不影響讓與效力
(D)是答案
該債權係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須之債權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民法 第 294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屬禁止扣押的債權,依第 294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讓與,讓與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強制執行法認定該債權屬禁止扣押的債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