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締結由甲出售10打市面上普遍流通之紅酒予乙之買賣契約,甲依約於約定期日將標的物運送至乙之住所地時,乙以自己尚未備妥儲藏場所為由拒絕受領。甲不得已乃將物品運回繼續保管,卻於保管期間中該等紅酒全數破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受領遲延與種類之債特定。甲已完成交付必要行為,紅酒特定;特定物全數破裂,甲的債務成為給付不能,D 正確。
(A)錯誤
即使紅酒之破裂係因甲之重大過失所致,乙亦不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民法 第 237 條
條文是債務人仍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選項寫甲重大過失乙亦不得主張賠償。
(B)錯誤
如紅酒之破裂係因不可抗力所致,乙之價金債務消滅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民法 第 23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7 條
通說認為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付不能,視為可歸責於債權人,甲仍得依第 267 條請求乙支付價金,乙的價金債務不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受領遲延中發生給付不能的歸責,屬學說見解
(C)錯誤
甲之種類債務尚未特定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民法 第 200 條
條文是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選項寫甲之種類債務尚未特定。
(D)正確
甲之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民法 第 20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甲已將紅酒運到乙住所,交付必要行為完結,紅酒特定為給付物;特定物全數破裂,無法再為給付,甲的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認定給付物已特定,再判斷滅失構成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