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起造人之法定義務?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起造人之法定義務?
考起造人義務。起造人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28條),不是召開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答案 B。
修法提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B)是答案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達法定比例後,於三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8 條
條文是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項寫召開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C)不是答案
依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建物測繪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將公寓大廈共用設施設備、圖說、手冊等資料,會同主管機關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給管理委員會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