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
加盟經營之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時,應如何處罰?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加盟經營之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時,應如何處罰?
考加盟經營者未標明的罰則。違反第18條,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29條),答案 A。
修法提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違反第18條列第1項第1款,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改列第4款,金額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8 條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寫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C)不是答案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D)不是答案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寫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