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關於事業結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關於事業結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結合申報。結合採申報制而非原則禁止;延長期間案件所為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違法結合罰鍰下限為20萬元;受理申報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結合,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公平交易法(民國104年2月4日全文修正版)第11條第7項為「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C 正確;現行: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改為「三十工作日內」。
(A)錯誤
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法 第 13 條
條文是達門檻者申報、整體經濟利益較大者不得禁止,選項寫原則禁止。
(B)錯誤
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交易法 第 13 條
條文是對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所為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選項寫不得附加條件。
(C)正確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日內,不得為結合行為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修正版)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 第 39 條
條文是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選項寫五萬元以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