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
甲與乙兩事業結合時,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那種情況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與乙兩事業結合時,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那種情況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考結合申報門檻(第11條第1項)。官方以 C 為答案;C 只表示未達銷售金額門檻,須另未達兩款市占率門檻才無須申報。題幹「申請許可」,條文用語是「申報」。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法第11條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主管機關得徵詢外界意見等規定,申報門檻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官方答案疑義:C 只說銷售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未排除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結合後市占率達三分之一)、第2款(一事業市占率達四分之一);若符合市占率門檻仍應申報,C 單獨不足以推得無須申報。官方以 C 為答案。
(A)不是答案
甲與乙兩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甲與乙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是答案
甲與乙兩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皆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條文是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應申報,選項寫皆未達公告之金額。
(D)不是答案
甲與乙兩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