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房屋標準價格評定事項。條文列建造材料、耐用年數及折舊、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地段調整率)三項,不含不同地段之地價水準,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第11條第1項第3款為「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現行(民國113年修正)改為比較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三款評定事項架構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房屋建造材料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房屋稅條例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房屋稅條例 第 11 條
(C)是答案
房屋所在不同地段之地價水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稅條例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修正版)
條文是比較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選項寫不同地段之地價水準。
(D)不是答案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地段調整率
事實對應:地段調整率=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訂定標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