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7 題
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丙女因故死亡。問丙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丙女因故死亡。問丙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考收養與繼承。戊收養配偶甲的女兒丙,丙與甲的關係不受影響,與生母乙的權利義務停止;丙的繼承人是配偶丁與父母甲、戊,丁應繼分二分之一,D 是答案。
修法提醒:民法第 1077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第 4 項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要件配合成年年齡調整),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由甲、乙、丁共同繼承,每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77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丙被戊收養後,與本生母乙的權利義務停止,乙不是繼承人;配偶丁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效力判斷丙的父母,再計算應繼分
(B)不是答案
由甲、乙、丁共同繼承,惟丁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77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乙與丙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而停止,乙不得繼承;繼承人應是甲、戊、丁。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效力判斷丙的父母,再計算應繼分
(C)不是答案
由甲、戊、丁共同繼承,每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77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繼承人是甲、戊、丁沒錯,但配偶與第二順序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效力判斷丙的父母,再計算應繼分
(D)是答案
由甲、戊、丁共同繼承,惟丁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77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1 條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甲與丙關係不受影響,戊成為養母,乙的權利義務停止。丙無子女,由配偶丁與第二順序父母甲、戊繼承:丁依第 1144 條第 2 款得 1/2,甲、戊依第 1141 條平均分配其餘 1/2,各 1/4。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效力判斷丙的父母,再計算應繼分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