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5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
考權利能力。權利主體只有自然人與法人;合夥是契約關係,不是法人,沒有權利能力,C 是答案。
(B)不是答案
受破產宣告之法人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民法 第 26 條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民法 第 35 條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民法 第 40 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 第 24 條
法人受破產宣告不會立即喪失權利能力;在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的必要範圍內,援用第 40 條第 2 項清算存續的法理,仍視為存續而有權利能力。破產程序與一般解散清算不同(公司法第 24 條),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有剩餘財產,另行清算。故受破產宣告之法人仍有權利能力,不是答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破產法人的權利能力存續,須援用清算存續規定的法理推論
(C)是答案
合夥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民法 第 667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民法 第 668 條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本身不是法人,沒有民法上的權利能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合夥不是權利主體,須由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公同共有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