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
甲不動產仲介業向購屋人乙收取斡旋金時,如故意未同時告知乙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不動產仲介業向購屋人乙收取斡旋金時,如故意未同時告知乙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考斡旋金的告知義務。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可能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考試當時公平交易法的刑罰條文未列這類行為,官方以 A 為答案。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全文修正,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由第24條移至第25條,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於民國104年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錯誤
依個案情形,甲可能受刑法制裁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0 年 2 月 4 日修正版)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平交易法 第 3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版)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版)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版)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版)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考試當時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規定在第 24 條。第 35 條至第 37 條的刑罰,所列的是違反第 10、14、19、20 條第 1 項、22、23 條;第 24 條列在第 41 條的限期改正與罰鍰。官方以 A 為不正確的敘述。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要逐條比對考試當時公平交易法各刑罰條文所列的違反條文,是否另涉其他刑罰規定也要看個案事實
(B)正確
依個案情形,此可能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九、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一)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二)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0 年 2 月 4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收取斡旋金時未告知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C)正確
依個案情形,甲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九、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一)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二)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事實對應:甲收取斡旋金前未告知=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
(D)正確
依個案情形,乙可能得向甲請求懲罰性賠償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公平交易法 第 3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0 年 2 月 4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甲故意未同時告知乙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事業之故意行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