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考結合申報門檻。結合後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應申報,百分之四十已達門檻,答案 A。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法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全文修正,結合申報門檻由第 11 條第 1 項移至第 11 條、除外規定由第 11 條之 1 移至第 12 條,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第 11 條另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亦不影響本題。
(A)是答案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四十者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結合後市場占有率百分之四十=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B)不是答案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一事業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選項寫百分之二十。
(C)不是答案
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條文是列為不適用申報之情形,選項列為應申報情形。
(D)不是答案
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
條文是列為不適用申報之情形,選項列為應申報情形。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