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
甲為廣告主,非公眾人物乙與明星丙為該廣告中薦證之人,乙丙分別接受2000元與20萬元報酬。若有消費者丁因該廣告不實而受有30萬元損害,關於乙丙的責任,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為廣告主,非公眾人物乙與明星丙為該廣告中薦證之人,乙丙分別接受2000元與20萬元報酬。若有消費者丁因該廣告不實而受有30萬元損害,關於乙丙的責任,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考廣告薦證者責任。非公眾人物乙的連帶責任以報酬十倍為限,2,000元×10=2萬元,不是3萬元,B 不正確。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全文修正,廣告薦證者連帶責任由第21條第4項移至第5項,十倍上限未變,不影響本題答案。
(A)正確
即便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丙請求30萬元損害賠償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實對應:明星丙=知名公眾人物;不知情但依個案情形仍可能負責=可得而知。
(B)錯誤
即便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乙請求3萬元損害賠償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乙非知名公眾人物,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內負連帶責任:2,000元×10=20,000元。丁最多向乙請求2萬元,不是3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要把事實代入條文計算賠償上限,並用民法連帶債務的求償規定
(C)正確
如乙依法賠償丁,乙得向甲行使求償權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事實對應:乙依法賠償丁=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甲=他債務人。
(D)正確
如丙依法賠償丁,丙得向甲行使法定承受權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法 第 281 條
事實對應:丙依法賠償丁=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