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
甲慈善事業的慈善經營方式是:以一般價格購買商品後,將其便宜賣給貧困者。貧困者乙向甲便宜購買商品,如因而受有身體上的損害,請問乙主張甲就此應負商品責任,有無理由?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慈善事業的慈善經營方式是:以一般價格購買商品後,將其便宜賣給貧困者。貧困者乙向甲便宜購買商品,如因而受有身體上的損害,請問乙主張甲就此應負商品責任,有無理由?
考企業經營者的認定。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甲反覆以此為業,仍屬企業經營者,應負商品責任,答案 B。
修法提醒: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有理由,因為甲應負不完全給付的商品責任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 第 227 條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 第 227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不完全給付是民法第227條的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要件,題幹未提供可歸責於甲的事實;消保法商品責任則以甲屬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為依據,兩者是不同請求權。A 把商品責任說成不完全給付責任,理由錯誤;官方答案 B 指出的是甲具企業經營者資格。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要比較民法不完全給付與消保法商品責任兩種請求權的要件,並判斷選項所附理由
(B)是答案
有理由,因為甲反覆為此行為並以此為業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甲以銷售商品為反覆繼續之業務,雖不營利,仍屬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乙因商品受有身體損害,得依第8條主張甲與製造者連帶負責。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要先判斷慈善事業反覆銷售商品是否屬「營業」
(D)錯誤
無理由,因為人身損害並非商品責任所規範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條文是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涵蓋生命、身體、健康,選項寫人身損害非商品責任所規範。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