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甲、乙、丙,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定甲與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定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41條)。被選出起訴的甲、乙稱為選定當事人(被選定人),屬任意訴訟擔當,答案 C。
(A)錯誤
此為法定訴訟擔當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選定當事人是由有共同利益之人自行選定,訴訟實施權來自當事人授與,學說稱為任意訴訟擔當,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訴訟擔當。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定當事人的性質與用語屬民事訴訟法學說
(B)錯誤
甲與乙稱為選定人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條文是甲乙為被選定人,選項寫甲與乙稱為選定人。
(C)正確
甲與乙稱為選定當事人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2 條
甲、乙為被選定人,代表全體起訴,第42條稱為選定之訴訟當事人,即選定當事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定當事人的性質與用語屬民事訴訟法學說
(D)錯誤
該訴訟繫屬中,同一消費關係之其他被害人丁與戊在法院判決前,均得併案請求賠償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4 條
條文是經公告曉示後於一定之期間內併案請求,選項寫判決前均得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