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開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開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重新召集會議(第32條)。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B 正確。
(A)錯誤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條文是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出席,選項寫三分之二以上。
(B)正確
應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決議之會議紀錄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條文是七日內,選項寫十日內。
(D)錯誤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條文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項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