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
A公寓大廈規約約定住戶不得養貓,新搬進的住戶甲不願遵守,有無理由?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A公寓大廈規約約定住戶不得養貓,新搬進的住戶甲不願遵守,有無理由?
考規約禁止飼養動物(第16條第4項、第23條、第24條)。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繼受人也應遵守,答案 D。
(A)不是答案
有理由,因為依相關法規規定,住戶可以在公寓大廈中養寵物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條文是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選項寫住戶可以養寵物。
(B)不是答案
有理由,因為甲未參與之前規約的討論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4 條
條文是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選項寫未參與討論即可不遵守。
(C)不是答案
有理由,因為甲在買受前,無從知悉該規約的內容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4 條
條文是繼受前應請求閱覽規約,選項寫買受前無從知悉。
(D)是答案
無理由,因為甲應繼受合法規約所定事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4 條
事實對應:規約約定不得養貓=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新搬進的甲=住戶。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