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
關於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規定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規定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考公平交易法上的事業與結合。同業公會視為事業;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不違法;限制轉售價格原則禁止;經常共同經營屬結合,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事業定義在第2條(第3款同業公會)、結合定義在第6條、轉售價格在第18條(應容許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價格,相反約定無效)、差別待遇在第19條第2款;現行:分別移至第2條第2項(同業公會視為事業)、第10條、第19條(不得限制轉售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0條第2款,C 修法前後都錯誤,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不包含同業公會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公平交易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同業公會。── 公平交易法 第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列同業公會為本法所稱事業,選項寫不包含同業公會。
(B)錯誤
事業即使有正當理由,仍不得對其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選項寫即使有正當理由仍不得為之。
(C)錯誤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其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時,得約定限制其價格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 第 1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相反之約定無效,選項寫得約定限制其價格。
(D)正確
事業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即屬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