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平交易法懲罰性賠償。事業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懲罰性賠償規定在第32條;現行:移至第31條,條文文字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一倍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公平交易法 第 3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三倍,選項寫一倍。
(B)不是答案
二倍
條文是三倍,選項寫二倍。
(C)是答案
三倍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四倍
條文是三倍,選項寫四倍。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