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規定,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得處行為人如何之罰責?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規定,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得處行為人如何之罰責?
考公平交易法刑罰。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經限期命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規定在第19條第4款,第36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該款移至第20條第4款,第36條改為「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刑度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寫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B)不是答案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寫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C)是答案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1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億元以下罰金。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