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6 題
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不當得利(第 179 條)。甲無權使用乙的停車格,受有使用利益,依實務以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返還,C 正確。
(A)錯誤
乙仍得對甲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必要費用之返還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 第 172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法 第 176 條
條文是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並支出必要費用,選項寫乙只要求甲移車即得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必要費用。
(B)錯誤
乙仍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 第 179 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 第 229 條
甲乙間的債之關係是甲無權停車所生的第 179 條法定返還義務;題目只交代甲在乙要求下已將車開走,未交代甲對返還義務有遲延或其他不履行情事,乙無從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有無已成立的債務及其不履行情事
(C)正確
乙仍得對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利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 第 179 條
甲無法律上原因使用乙的停車格,受有使用利益,致乙的使用權益受損害;實務認為無權占用他人不動產可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乙得請求返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把無權使用他人停車格的事實定性為不當得利或其他債之關係
(D)錯誤
乙仍得對甲主張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 第 110 條
條文是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選項寫甲停車即負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9題答B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