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債權質權(第 902、299 條)。乙受通知時對甲已有清償期較早屆至的債權,得對質權人丙主張抵銷,C 正確。
(A)錯誤
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民法 第 902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 297 條
條文是依權利讓與之規定通知債務人,選項寫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B)錯誤
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民法 第 902 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 第 299 條
條文是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選項寫受通知後始取得之債權。
(C)正確
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民法 第 902 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 第 299 條
事實對應:受通知時對甲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其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
(D)錯誤
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民法 第 902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 297 條
條文是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選項寫須由甲、丙共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