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受領遲延(第 367 條)。實務認為買受人負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乙拒絕受領同時構成給付遲延,甲得依第 254 條解除契約,A 正確。
(A)正確
甲得解除契約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 第 367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4 條
買受人依第 367 條負受領標的物的義務;乙拒絕受領,除受領遲延外也構成此義務的給付遲延,甲得定期催告後依第 254 條解除契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實務見解把受領義務定性為買受人的給付義務
(B)錯誤
甲不得向乙請求繼續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民法 第 240 條
條文是債務人得請求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選項寫甲不得請求。
(C)錯誤
甲得拋棄對該動產之占有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民法 第 241 條
條文是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占有,選項寫動產出賣人甲得拋棄占有。
(D)錯誤
甲對標的物之保管,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民法 第 237 條
條文是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選項寫僅就故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