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與乙締結將甲所有A屋出售予乙之買賣契約後,A屋於甲依約交付予乙前因火災燒毀致不能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買賣標的給付不能(第 226、256 條)。可歸責於出賣人甲致 A 屋燒毀,買受人乙得解除契約,C 正確。
(A)錯誤
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6 條
條文是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或解除契約,選項寫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價金。
(B)錯誤
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7 條
條文是得請求對待給付(扣除所得利益),選項寫僅得請求二分之一之價金。
(C)正確
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6 條
事實對應:A 屋燒毀可歸責於甲=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D)錯誤
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丙之事由所致,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6 條
條文是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選項寫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