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當面向乙表示願以一千萬元出售甲所有之A房屋予乙,乙當場未置可否,經三日後乙回覆甲願以一千萬元購買A屋。就甲、乙各自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考要約與承諾(第 156、160 條)。甲當面要約,乙未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乙三日後回覆是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D 正確。
(A)錯誤
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6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條文是對話要約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選項寫乙之意思表示為承諾。
(B)錯誤
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引誘,乙之意思表示為要約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民法 第 154 條
甲當面表示以一千萬元出售特定的 A 屋,標的與價金都已確定,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約,不是要約引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甲的表示是否已具體到足以成為要約
(C)錯誤
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引誘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6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條文是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選項寫乙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引誘。
(D)正確
甲之意思表示為要約,乙之意思表示為新要約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6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民法 第 160 條
事實對應:甲當面表示出售=對話為要約;乙三日後回覆=遲到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