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否則將被處以罰鍰?
官方答案:D
詳解
題目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否則將被處以罰鍰?
考仲介業實價登錄期限。考試當時仲介業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申報登錄,答案 D。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0年修正、101年8月1日施行):仲介業對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申報登錄;現行(民國108年、110年修正):買賣案件改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報(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仲介業只申報租賃案件。
(A)不是答案
七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七日內。
(B)不是答案
十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十日內。
(C)不是答案
十五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十五日內。
(D)是答案
三十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