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
下列有關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規定,何者為最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規定,何者為最正確?
考實價登錄。考試當時規定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答案 D。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0年修正、101年8月1日施行):仲介業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代銷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得提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現行(民國108年、110年修正):買賣案件改由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仲介業只申報租賃案件,代銷業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A)錯誤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選項寫十日內。
(B)錯誤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得為課稅依據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條文是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選項寫得為課稅依據。
(C)錯誤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條文是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選項寫十日內。
(D)正確
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