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平交易法停止營業期間。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第42條之1「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現行:移至第39條第4項「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一個月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公平交易法 第 42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六個月,選項寫一個月。
(B)不是答案
三個月
條文是六個月,選項寫三個月。
(C)是答案
六個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十二個月
條文是六個月,選項寫十二個月。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