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不實廣告的行政處分。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移至第42條,改為「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處分內容與罰鍰金額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 第 4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選項寫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B)不是答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或停止其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是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選項寫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C)不是答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是五萬元以上,選項寫十萬元以上。
(D)是答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