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考結合申報的除外情形。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不須申報,答案 C。
修法提醒:民國 104 年修正前:結合申報門檻規定在第11條第1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除外情形規定在第11條之1;現行:門檻仍在第11條第1項(民國106年再修正),除外情形移至第12條,第1款增列「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是答案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