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5 題
詳解
考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考試當時營業用為百分之三至五,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為百分之一點五至二點五,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03 年修正前:第5條第2款「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現行(民國103年、113年修正):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改與營業用同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只有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仍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依現行法 D 也不完全正確。
(A)不是答案
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版)
條文是營業用者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五,選項寫營業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B)不是答案
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版)
條文是營業用者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五,選項寫營業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C)不是答案
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版)
條文是私人醫院等非營業用者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選項寫百分之二點五至百分之三點五。
(D)是答案
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