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經縣(市)政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公告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多少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經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除有特定情形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有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一併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考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的變更編定。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建築用地,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答案 B。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8條之1(民國92年3月26日增訂)規定,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現行:該條已於民國102年9月19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變更編定依據。
(D)不是答案
二十五公尺
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經縣 (市) 政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公告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經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有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一併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8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5 月 2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二側各十五公尺,選項寫二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