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29 題
使用買賣實例比較法,如訪得之買賣實例其交易價格,係因屋主急於脫手而出售,此係: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使用買賣實例比較法,如訪得之買賣實例其交易價格,係因屋主急於脫手而出售,此係:
考情況調整(第 23 條第 1 款)。屋主急於脫手屬急買急賣,是交易時的特別動機,應作情況調整,答 C。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第 23 條第 1 款為「急買急賣」;現行:改為「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一般購買者不易參加,應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一、急買急賣。──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9 條
條文是急買急賣應作情況調整,選項寫應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B)錯誤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進行情況修正
一、急買急賣。──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急買急賣,選項寫利害關係人交易。
(C)正確
交易時具特別動機,應進行情況修正
一、急買急賣。──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9 條
事實對應:屋主急於脫手=急買急賣(非屬一般正常情形)。
(D)錯誤
將負擔由購買者承受,應進行期日修正
一、急買急賣。──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二、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9 條
條文是急買急賣應作情況調整,選項寫應進行期日修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7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