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折現現金流量分析(第 31 條第 2 項)。考試當時條文規定折現現金流量分析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答 B。
修法提醒: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第 31 條稱「折現現金流量分析」;現行:改稱「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仍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直接資本化法
前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5 年 6 月 12 日修正版)
條文是折現現金流量分析,選項寫直接資本化法。
(B)是答案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剩餘法
條文是折現現金流量分析,選項寫剩餘法。
(D)不是答案
分配法
條文是折現現金流量分析,選項寫分配法。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7題一律給分。